(原标题: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细则发布)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积极支持创新创业,根据有关规定,深交所、上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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