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077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 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3 苏新城”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发行的“13 苏新城”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7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 苏新城。
3、债券代码:122310。
4、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8.9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7 月 23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23 日;若
发行人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前 2 年的付息日为 2015 至 2016 年每年的 7 月
23 日,第 3 年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 2017 年 7 月 23 日一起支付;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7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23 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
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7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
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7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8.90%,每手“13 苏新城”(面值人民币 1,000 元)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9.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71.2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80.1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2 日
2、债券付息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7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苏新城”公司债券
的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每手“13 苏新城”(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1.2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
苏新城”(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9.00 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
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
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 在
债券付息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3 苏新城”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
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
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
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东路 158 号高新技术开发区经创
中心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000 号长城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联系人:唐云龙、杭磊
联系电话:86-21-32522907
传真:86-21-3252290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徐晨涵、张玺
联系电话:86-10-60833607、6979
传真:86-10-608335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表:“13 苏新城”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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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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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