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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改革措施:2015年政策创新

来源:金融界 作者:中诚信国际 2016-01-22 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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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改革措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将采取发行后备案制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排除了3大类公司私募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三大类分别是政策限制类、违法违规类和其他类。在政策限制类中,该负面清单指引直接规定地方融资平台和部分房地产企业不具有发行资格。《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6日证监会除了公司债发行主体扩容以及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之外的另一项关键内容就是“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2015年1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公司债额度测算、发行主体、审批流程、品种、资产负债率等问题展开讨论与交流,并厘定多项新规,包括境外注册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无限制,但会考虑准入限制、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不强制要求担保、创业板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不受限制、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无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2015年3月20日上交所就公司债上市、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债券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以及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3月20日上交所就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转让服务、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特殊规定以及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2015年4月3日央行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注册申请、信用评级、交易场所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5月15日证监会拓展货币基金投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2015年5月26日央行明确要求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并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范围、债券流通服务的申请流程以及暂停、恢复和停止交易的条件、相关机构及其职责、信息披露和发行人约束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2015年5月29日上交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明确承销机构等专业机构的职责,对合格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债券范围进行界定,并对信息披露管理和信息披露程序以及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关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9日上交所在上交所现有私募债券品种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全面规范非公开发行债券挂牌转让行为,主要包括挂牌转让流程、私募债监管制度、特殊品种差异化等方面。《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6月2日央行对大额存单的定义、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发行利率、付息方式、产品形式、发行条款以及相关服务机构职责等方面进行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2015年6月19日证券业协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报送备案材料,并对各机构职责进行相关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6月29日人社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范围和职责进行界定,并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办法及相关费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范。办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养老基金结余情况,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具体确定委托投资额度。《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关于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的声明》2015年7月8日央行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指出,为支持股票市场稳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协助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拆借、发行金融债券、抵押融资、借用再贷款等方式获得充足的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将密切关注市场动向,继续通过多种渠道支持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资本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财政部近期境内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了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合法权益,财政部将进一步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提升经营业绩。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财政部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并要求中央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控股上市公司股票,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在股价低于合理价值时予以增持。《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7月9日保监会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可以协商合理确定还款期限,不得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7月23日中证登对非公开发行主体范围、初始登记申请流程、变更登记方式、清算交收及转让方式进行相关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15年8月3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明确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注册环节的《注册申请报告》、发行环节的《发行说明书》、存续期间的《受托机构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书》,四个文件按照时间逻辑排序,并在内容上覆盖了棚改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从发行准备阶段到存续阶段需要披露的重点内容,包括参与机构信息、交易结构信息、基础资产信息、历史数据信息等。《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8月5日发改委就项目收益债的立法目的、基本概念、资金用途、发行与上市条件、项目与收益规定等多方面作出了说明。明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15年10月13日发改委提出缩短发债审核周期、精简申报材料、豁免信用优良企业复审、放宽发债指标限制,以及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和强调城投企业发债应遵守43号文硬性规定等六大方面。其中明确,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限制;主体或债项等级为AAA级的债券、有级别AA+以上担保公司担保的债券,AA+以上的抵质押债券豁免委内符合程序等。《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2015年11月6日证监会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政策措施:1.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纳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2.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突出发行审核重点,调整发行监管方式;3.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4.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5.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以上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政策措施需要修订或制定相关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公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2015年11月13日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深交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50%提高至100%。自11月23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2015年12月2日发改委提出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对降低优良企业发债门槛,鼓励优质企业发债融资,并对做好企业债券偿债风险分解、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方面内容进行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版)2015年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新增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将触发5%熔断阈值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尾盘阶段触发5%或全天任何时候触发7%暂停交易至收市,以上规则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决定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年12月15日央行提出要通过3至5年的努力,显著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覆盖率,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规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打造融资便捷、服务高效、创新活跃、惠及民生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及时总结评估、适时复制推广,为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吉林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2015年12月15日央行要通过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试验地区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竞争适度、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金融惠农的政策体系更加高效,农村金融可获得性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明显提升,试验地区经济社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方案提出探索以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涉农企业应收账款及其他适宜涉农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支持建立农业产业化、科技创业等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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