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72 股票简称:康恩贝 公告编号:2016-070
债券代码:122076 债券简称:11 康恩贝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3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6 月 6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债券摘牌日: 2016 年 6 月 8 日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发行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6 月 8 日支付:
1、 5 年期债券“11 康恩贝”(债券代码为“122076”)之本金;
2、 5 年期债券“11 康恩贝”(债券代码为“122076”)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5年期品种简称为“11康恩贝”(代码:122076)
3、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5年期品种,存续期为2011年6月8日至2016年6
月7日。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利息每年各
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在第3年末(2014年)发行人上调本期
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6.30%并固
定不变(注: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债券存续
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30%并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行使回
售选择权的投资者,则自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6月8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6月8日。在第3个计息年度末行使回售选
择权的投资者,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6月9日;存续部分的本期债券
兑付日为2016年6月8日。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鹏元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对本期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本期债券 2016 年跟
踪评级结果上调为 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上调为 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5 月 5 日披露的临 2016-062 号《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的公告》)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本息方案
根据2011年6月3日、2014年5月6日和2014年5月22日披露的临2011-025号《2011
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临2014-044号《关于“11康
恩贝”公司债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临2014-055号《公司关于“11康恩贝”公司
债2014年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本期债券兑付本息方案如下:
1、本期债券已于2014年回售37,577 手,剩余562,423 手(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
元)。本次兑付的本金为人民币562,423,000元。
2、本期债券已于第3年末(2014年)发行人上调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
即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年利率6.3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63.00元(含税)。
三、 债权登记日和债券兑付本息日
1、“11 康恩贝”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3 日
2、“11 康恩贝”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6 月 6 日
3、“11 康恩贝”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4、“11 康恩贝”债券摘牌日: 2016 年 6 月 8 日
四、债券兑付本息对象
“11康恩贝” 债券兑付本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康恩贝”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本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相关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
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康恩贝”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
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
联系人:杨俊德、陈芳、王洁
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87774827
传真: 0571-87774722
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