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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施细则发布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7-09-25 09: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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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于9月22日发布实施《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及转股后均不得超过200人。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应当属于创新层公司。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创新创业可转债发行六个月后可进行转股,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实施细则》就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种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相关转股操作流程。此外,《实施细则》还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

交易所方面表示,《实施细则》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转股条款的设置也保障了投资机构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业绩承诺等契约条款进行转股的合法权益,并增强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吸引力,有效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社会资本形成机制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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