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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4亿债券非法获利 并将国内龙头券商利益瓜分 这位国有大行副总获刑二年上诉又遭驳回

来源:券商中国 2019-10-12 10: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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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掀起的债市反腐风暴下,债市“丙类户”利益输送的案件还在继续。虽然杨某1是在2017年担任大行资管部副总经理期间被刑拘,但其违法行为实则要追溯到2009年担任金融市场部处长期间。

(原标题:操纵4亿债券非法获利 并将国内龙头券商利益瓜分 这位国有大行副总获刑二年上诉又遭驳回)

2013年掀起的债市反腐风暴下,债市“丙类户”利益输送的案件还在继续。

近日,判决文书网公开的一份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让一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原副总经理通过“丙类户”进行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公诸于众。

该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裁定中,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操纵券面总额4亿元债券的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并通过他人将属于某证券公司的共计202.8万元利益输送给他人,最终通过控制的丙类户获取个人利益并私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因职务侵占被判两年,上诉被驳回

上述提及的被告人系工商银行资管部原副总经理杨治宇(下称“杨某1”)。判决书显示,1976年出生的杨某1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虽然杨某1是在2017年担任大行资管部副总经理期间被刑拘,但其违法行为实则要追溯到2009年担任金融市场部处长期间。

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2月,时任工行金融市场部自营业务部固定收益处处长的被告人杨某1与时任工行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王某、时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杨某2预谋,利用杨某2、杨某1分别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共同操纵券面总额4亿元“09国债02”债券的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梁某甲将属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共计202.8万元输送给赖某、王某某,并通过二人控制的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类户获取个人利益并私分。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利用自己及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他人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杨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刑事立案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原审裁定被告人杨某1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一审于2018年判决,但被告人杨某1随后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且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较小的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原判决量刑过重。

不过,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及其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经查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杨某2、王某、杨某1预谋后,利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建设中不完善的因素,通过国债“博边际”方式赚取价差,并通过丙类户沉淀利益,然后进行私分。客观上和杨某2、王某配合,共同操纵债券交易环节和价格,将本应属于海通证券的200余万元输送到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予以私分,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丙类户滋生腐败,重拳出击予以整顿

实际上,债券市场从业人员通过“丙类户”进行利益输送曾一度较为普遍。从2013年3月开始到2014年下半年,债市利益输送案的查处风暴席卷了多家机构,多家银行、券商、基金、信托等机构。

所谓丙类户,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甲、乙、丙三种债券结算账户中的一类,其只能通过商业银行的结算代理在银行间投资债市。因其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开设,相比商业机构设立的甲类户和券商、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乙类户而言,具有设立门槛低、穿透监管差等特点。自2013年掀起的债市反腐风暴主要涉及债券发行环节的一级市场和丙类户,一些券商债券从业高管和发改委相关部门人员牵涉其中,丙类户因此也被叫停了一段时间。

债市腐败出现的重要原因就是过去债券发行定价不科学,为利益输送提供了套利空间。

一位资深债券从业人员曾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在债券二级市场,最有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是以交易价格为“幌子”。举例来说,在二级市场每只债券的价格几乎都有中债登提供的估值做参考。但实际上除了估值价,债券还有市场价,市场价多是由债券交易员根据风险定价算出的市场公允价格,债券的市场价与中债估值价通常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这两个价格的偏差就给利益输送提供了空间。

曾经轰动债市的工行王剑案就是利用“丙类户”进行利益输送。王剑原系工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代工行交易债券时“低卖高买”,以向其同伙控制的丙类户进行利益输送,并参与利益分配。根据2017年法院的判决,王剑等5人利用“丙类户”将债券“低卖高买”,进行利益输送,非法牟利2137万,其中王剑非法获利532.7995万元,因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剑起主要作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债券市场制度漏洞滋生的腐败在被强力反腐风暴打击后,制度建设也在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2014年底,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上线,让一度叫停的丙类户重获进场机会。更为重要的是,为避免重蹈因人工询价交易而产生利益输送的覆辙,该交易平台从经营合法合规、净资产、相应业务制度和岗位、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投资人作出明确要求;并且要求投资人之间不允许交易,只能与报价商进行交易,报价商对投资者进行匿名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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