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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能源: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04-12 09: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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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9号

债券代码:122295 债券简称:13川投0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15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4 月 18 日

本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发行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18日开始支付自

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四川川投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四川川

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446号文。

3.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13川投01”、“122295”。

4.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发行总额、存续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7亿元。本期债券为

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存续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存续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

6.债券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12%,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

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4年4月

17日。

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其中2015年至2019

年每年的4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9年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的4月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本期债券的2015年度跟踪

信用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2%。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122295)

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15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4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川投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

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个人投资者本次付息每手“13

川投01”(122295)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96元(税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

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居民企业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122295)面值1,000元,派

发利息为61.2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

将税款返还债券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非居民企业

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12229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8

元(税后)。

4.对于其他债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23号

联系人:龚圆、鲁晋川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

15层

联系人:徐逸敏、欧阳鹏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6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杨毅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201-68875802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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