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9号
债券代码:122295 债券简称:13川投0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15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4 月 18 日
本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发行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4月18日开始支付自
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四川川投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四川川
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446号文。
3.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13川投01”、“122295”。
4.债券面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发行总额、存续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7亿元。本期债券为
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存续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存续期限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
6.债券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12%,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
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
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4年4月
17日。
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其中2015年至2019
年每年的4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9年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的4月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7.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本期债券的2015年度跟踪
信用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12%。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122295)
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15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4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川投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
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个人投资者本次付息每手“13
川投01”(122295)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96元(税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
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居民企业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122295)面值1,000元,派
发利息为61.2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
将税款返还债券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非居民企业
本次付息每手“13川投01”(12229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8
元(税后)。
4.对于其他债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23号
联系人:龚圆、鲁晋川
电话:028-86098649
传真:028-8609864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
15层
联系人:徐逸敏、欧阳鹏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6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杨毅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201-68875802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