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周边市场 - 债券 - 正文

上证所制定可转债回售规则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5-08-02 08:34: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创业环保可转债触发回售已成定局,上证所为此制定可转债回售业务规则。创业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转股期间,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任意20个交易日其A股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将触发回售条款。该转债在2005年7月1日至7月28日之间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约定,2005年8月5日至8月11日为创业转债回售期。
  为此,上证所今日发布通知,对可转债的回售事宜作出安排。根据通知,可转债的证券简称为**回售,证券代码为100900-100999,顺序使用。在回售期间,可转债持有人利用回售代码通过交易系统报盘的方式实现回售操作,申报方向为卖出,每次申请回售的可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得撤销。(中国证券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