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 关于提前赎回弘信转债暨赎回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1-09-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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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1-135
债券代码:123068     债券简称:弘信转债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弘信转债”暨赎回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利息,当期年利率为 0.40%,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弘信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摘牌。持有人持有的“弘信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和转股
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易权限开通资格,则无法进行转股。
三个交易日后将停止交易,因此“弘信转债” 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届时敬请广
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布的停止交易的公告。
   风险提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价格可能与“弘信转债” 停止交易和转股
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如果投资者不能
在 2021 年 10 月 11 日当日及之前自行完成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信电子”)于
信转债”的议案》,因触发《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
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同意行使“弘信转债”提前赎回权。现将“弘信转债”赎
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55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0 年
   经深交所同意, 公司 5.7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
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弘信转债”,债券代码“123068”。
  “弘信转债”转股期限自 2021 年 4 月 2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4 日止。“弘信转
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8.45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弘信转债”
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15.34 元/股。
   二、公司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件
   公司《募集说明书》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
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
   三、本次“弘信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弘信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5.34 元/股)的 130%,已经触发《募
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当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弘信转债”的议案》,同意行使“弘信转债”提
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部“弘信转债”。
   四、赎回实施安排
赎回价格为 100.397 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计息天数为从计息起始日(2020 年 10 月 15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
(2021 年 10 月 12 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共计 362 天(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 IA= B*i*t/365=100*0.40%*362/365=0.397 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397 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
进行代扣缴。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弘
信转债”持有人。
 (1)公司将在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通告“弘信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弘信转债”自 2021 年 10 月 12 日起停止交易和转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弘信转债”流通面值若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时,自
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将停止交易,因此“弘信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
提前,届时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布的停止交易的公告。
 (4)2021 年 10 月 12 日为“弘信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
日(2021 年 10 月 11 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弘信转债”。本次提前赎
回完成后,“弘信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5)2021 年 10 月 15 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达结算公司账户日,2021 年 10 月 19 日
为赎回款到达“弘信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弘信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
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弘信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 7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债”流通面值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情形,自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将停
止交易,因此“弘信转债”停止交易时间可能提前。除此之外,“弘信转债”赎回
公告披露日至赎回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弘信转债”可
正常交易和转股。
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
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
利息。
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交易“弘信转债”的情况
  经核实,在本次“弘信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 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弘信转
债”的情形。
  七、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弘信转债”的
议案》,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
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弘信转债”。
  八、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弘信转债”的议
案》,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
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弘信转债”。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弘信转债”
                                  (债
券代码:123068,以下简称“可转债”)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进入转股期,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5.34 元/股)的 130%,已经触发《募
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赎回事项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
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弘信转债”。
  十、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满足《实施
细则》规定的赎回条件且本次赎回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本次赎回尚需根据
《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公告程序。
  十一、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弘信电子本次行使弘信转债提
前赎回权,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弘信电子本次行使弘信转债提前赎回权
无异议。
  十二、咨询方式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十三、备查文件
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信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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