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4-168
债券代码:127099 债券简称:盛航转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盛航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年利息,每 10 张“盛航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 3.00 元(含税)。
月 5 日,票面利率为 0.30%。
截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盛航转
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
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344 号)同意
注册,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 7,4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盛航转债”或“可转债”),
债券期限为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4,00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74,000.00 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航转债”,
债券代码“127099”。
根据《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南京盛航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相关条款规定,
公司将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按面值支付“盛航转债”第一年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盛航转债”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日
第四年 1.50%、第五年 2.20%、第六年 3.00%。
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发行首日(2023 年 12 月 6 日,T 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 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
级展望为“稳定”,“盛航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盛航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3 年 12 月 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本期票面利率为 0.30%,本期付息每
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2.40 元。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
利息 3.00 元。
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和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盛航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
日及除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派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盛航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
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盛航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亦可
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咨询部门: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25-85668787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