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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风险处置应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7-02-15 09: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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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数量有所增加,债市违约案例呈现分散化特征,违约比率横向与发达国家市场,纵向与银行贷款相比均处于较低水平。业内人士认为,从当前中国信用债市场发展现实来判断,“打破债市刚性兑付”实为一个伪命题。为追求打破刚性兑付而放任风险事件不管,任由其给发展可能给市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对待违约处置不能“贴标签”,将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协商采取的应对措施一概视为“刚性兑付”或“非市场化举措”。

2016年,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数量有所增加,债市违约案例呈现分散化特征,违约比率横向与发达国家市场,纵向与银行贷款相比均处于较低水平。业内人士认为,从当前中国信用债市场发展现实来判断,“打破债市刚性兑付”实为一个伪命题。为追求打破刚性兑付而放任风险事件不管,任由其给发展可能给市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对待违约处置不能“贴标签”,将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协商采取的应对措施一概视为“刚性兑付”或“非市场化举措”。

不存在“刚性兑付”

一般所指的“刚性兑付”是指债务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时,由原本与债务人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来承担,从而维持表面上的履约而实质上转嫁了风险、形成债务软约束的情况;也有人简化理解为,“刚性兑付”就是不惜一切保证到期兑付。

某大行金融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当前中国信用债市场发展现实来判断,“打破债市刚性兑付”实为一个伪命题。

首先,从信用债市场目前的情况来,刚性兑付已是个伪命题。其一是实质性违约早已经发生。Wind数据显示,自2014年3月超日债违约、2015年4月天威集团中期票据付息违约以来,公募发行的信用债已出现数起无法还本付息发生实质性违约的情况;其二,国内实体企业债券融资的主要渠道——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实行自律管理,一直以来就是以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处置各类风险事件,其实不存在所谓的“刚性兑付”。

其次,评价某一风险事件是否妥善处理、有没有出现“刚性兑付”,不能简单地看结果是“兑付”还是“不兑付”,“完全兑付”还是“部分兑付”,而要看处置方式是否贯彻了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看以市场成员为主的应急主体处置行为是不是基于自身利益综合考量之后的理性选择,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途径是否始终行走在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因此,简单地根据是否兑付、兑付多少的结果来判断是否有“刚性兑付”,是不恰当的。

“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建立以来,信用风险事件的处置始终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原则。”该负责人强调,不同市场主体在尽职履责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从自身角色定位和权责边界出发,采用理性方式妥善开展相关工作,不存在所谓的“刚性兑付”。

坚持市场化理念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这是对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形势的准确判断和工作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正确认识“打破刚兑”,有助于将市场化法制化原则落到实处,妥善处理好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防控工作,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存在信用风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风险不仅与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有关,现实中宏观经济环境、产业发展、自身经营情况变化等多种因素均会导致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前述负责人强调,违约事件是市场不断发展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正常现象,有利于加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推动信用债定价、评级和信用衍生品的发展完善。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增速换挡、动能转换、结构优化的特征更加明显,部分企业暴露出信用风险与当前经济的大环境是相对应的,应予以理性看待。

业内人士建议,应该对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的理解更全面更深入。既不能“拉偏架”,为追求打破刚性兑付而放任风险事件不管,任由其给发展而可能给市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也不能“贴标签”,将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协商采取的应对措施一概视为“刚性兑付”或“非市场化举措”。

信用债市场的发展一直坚持市场化运行的理念,最终是否兑付,取决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做出理性选择,都应是基于市场化原则的自然结果,而不应是市场发展过程中人为追求的目标。只有这样,债券市场才能真正实现规范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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