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券 - 今日焦点 - 正文

遭遇债券欺诈发行 维权你要这么做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1-01-25 08:29:4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遭遇债券欺诈发行 维权你要这么做)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近日迎来一审宣判。杭州中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4家中介机构也被判处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适格原告有三类

债券欺诈发行诉讼纠纷距离投资者并不遥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洲律师介绍,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等类型,本质上属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发行主体多样,相较于发行股票而言,发行债券的核查程序和标准更简单。

债券欺诈发行诉讼纠纷的适格原告主要包括三类,即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而对于债券欺诈发行侵权赔偿纠纷,前两类群体有权直接自行单独提起诉讼,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代表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其他债券持有人仍有权另行单独或者共同提起、参加民事诉讼。

而在债券欺诈发行纠纷中,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增信机构、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债券服务机构)均为适格被告。

在诉讼时效方面,沈洲介绍,“债券欺诈发行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关于债券欺诈发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债券座谈会纪要》)规定,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以发行人、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为被告提起的要求承担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侵权纠纷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多个被告中有发行人的,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投资者如果遭遇债券欺诈发行诉讼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资料?沈洲表示,“投资者作为原告参与债券欺诈发行诉讼纠纷案件,需要准备投资者个人身份证、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文件、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如有)以及买入和卖出债券的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投资者实际损失的相关资料。”

关注债券持有人会议

沈洲提醒,债券欺诈发行纠纷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发挥着重要作用,投资者应予以重点关注。

他介绍,新《证券法》首次在法律的位阶上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独有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发挥着议事平台的作用。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所作出的决议可以赋予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职责。

此外,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具体而言,将刑期上限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个人罚金取消上限限制,对单位罚金提高至20%~100%。该修正案第九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加了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情节。

沈洲表示,修正案大大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并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等的刑事责任追究。沈洲认为,判决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是今后债券欺诈发行案件的裁判趋势,但目前包括《债券座谈会纪要》在内,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具体量化标准作进一步规定,希望今后可以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这有助于在个案中对中介机构妥善定责。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