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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市场瞬间"入冬",新规发威,多只"妖债"启动强赎

来源:券商中国 2021-02-06 08: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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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九成下跌,四成破发!可转债市场瞬间"入冬",新规发威,多只"妖债"启动强赎)

去年几次热度空前的可转债市场,最近情绪非常萎靡。

2月4日中证转债指数盘中一度跌逾2%,最低触及354点,创2020年9月以来新低。转债市场近九成个券出现下跌。破发面积持续扩大,截至目前已有44%转债跌破发行价。

除了股票市场波动外,强监管也对转债市场带来影响。据了解,证监会出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在1月31日实施,目前正在等待交易所发布细则。在转债新规下,赎回条款执行灵活度将显著降低,基本面一般的发行人或倾向于选择赎回。近期就出现多只此前被游资热炒的转债陆续发出强赎公告,这对热衷炒作的投资者而言无异于当头一棒。

转债再现破发潮

近期转债市场情绪低迷。2月4日,中证转债指数收跌1.4%,以356.28点报收,创2020年9月以来新低,多达302只转债出现下跌,占比高达89%。

破发的转债数量持续增加。数据显示,2月4日,共有150只可转债跌破发行价,占比达到44%,快接近半数。

中签转债也变得“不香了”。2月4日,次新可转债“威唐转债”已跌至84.7元,“靖远转债”与“九洲转2”也低于90元。

此外,次新可转债“锋龙转债”、“ 高澜转债”、“ 天壕转债”、“ 明电转债”、“ 大秦转债”、“ 超声转债”都跌破发行价。

在一周前,即1月27日,多只可转债曾经历大崩盘,集体熔断,跌幅在20%以上,其中不乏此前被热炒标的。

中信建投证券宏观固收首席分析师黄文涛表示,在2020年年中以后,随着正股运动形态的变化,在持续度不佳的情形下,转债赚钱效应走弱,特别在正股震荡调整阶段和恢复暖意的第一阶段,转债弱势开始显现得非常明显。而若抱团消散,同时进入到上半场后半程,正股支撑越来越弱,转债的供需压力将开始暴露,越来越多的转债个券或进入难上涨的状态,估值压力将越来越明显。

兴业证券固定收益团队认为,目前转债低价品种估值接近了2019年下半年以来的低位,短期过快压缩可能有修复的机会。1月上旬恶化的指标也得到了明显的修复,转债市场整体的情绪已处于典型的偏弱阶段。结构上来看,“分化”可能将继续演绎,低价券的整体性机会仍需等待、高价标的波动加大,估值适中/业绩超预期的品种更适合稳健策略。

广发证券固收刘郁团队称,往后看,转债策略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流动性环境的变化。若流动性出现进一步的明显缓和信号,那么近期出现大幅调整的优质偏股型品种,将有望迎来正股和转债估值的双重修复机会;但若流动性持续出现趋紧信号,建议继续对高估值的偏股型品种保持相对谨慎,并适当控制仓位,待估值充分压缩后再做进一步筛选。

“双高”转债强制赎回

多只可转债启动强制赎回。根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2020年至今共出现三轮“强赎潮”,分别发生在2020年8月、11月,以及2021年1月。

今年1月至今的“强赎潮”中,部分转债此前被游资爆炒,具有“双高”(高价格、高转股溢价率)特点。

2月2日晚,凯龙股份宣布强制赎回“凯龙转债”,这对热衷炒作“双高”转债的投资者而言无异于当头一棒。早在三个多月之前,“凯龙转债”曾被爆炒至420元。

截至2月1日,“凯龙转债”收盘价为270.15元,转股溢价率65.31%。根据赎回安排,3月23日收市后尚未实施转股的“凯龙转债”,将按100.25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

“凯龙转债”强赎公告发出后,游资夺命出逃。2月3日“凯龙转债”持续下跌,两度熔断,最终以232.3元价格收盘,收跌18.78%。如果在2月2日最高价297元买入,隔夜已跌逾20%!2月4日“凯龙转债”继续大跌,收跌13.69%,跌幅排名第一。

而在1月29日晚,“特发转债”称计划以100.3元价格强制赎回,当天收盘价为198元。次日,该转债大跌23.97%。“特发转债”也是游资热衷的炒作标的,去年“特发转债”被庄家两度炒高至400元以上。

此外,1月下旬至今,“蔚蓝转债”、“益丰转债”、“海容转债”、“巨星转债”、“雅化转债”、“赣锋转债”、“安20转债”等均提示要强赎。

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实际上已有27只转债触发强赎条款。其中“天康转债”、“ 奥佳转债”已经触发3次。截至2月4日,“天康转债”收盘价265.56元,转股溢价率82.86%,从走势来看,仍然保持一路高歌态势。

根据华泰证券固收团队分析,转债新规下,赎回条款执行的灵活度明显降低。基本面不强、对自身股价并不算自信的发行人放弃赎回的成本提升,显然就更倾向于选择赎回,导致高溢价率面临快速压缩压力。

据了解,证监会在2020年12月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称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强赎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决定不赎回的,均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管理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决定不赎回的,则在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从《管理办法》来看,未来发行人在满足强赎条款后,预计基本上都会选择强赎,因为如果放弃赎回,在规定期限内就不能再行使赎回,有说法是这个期限可能要一年,目前就要等交易所细则了。整体来看,以后发行人不是那么好赎回了。”深圳一名私募基金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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