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 关于“盛虹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1-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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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1-117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债券代码:114578       债券简称:19 盛虹 G1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方
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2 号)
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
开发行了 5,0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00,000.00 万元,期限 6 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债券代码“127030”。
  根据有关规定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盛虹转债”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到期赎回价为 108 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9 月 27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 年 3 月 21 日)
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
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
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
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
计利息。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 2027 年 3 月 21 日)
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盛虹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发行首日(2021 年 3 月 22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
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盛虹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4.2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
格调整公式如下: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
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
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 30 个连续交易
日中至少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
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
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盛虹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4.20 元/股。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6 月实施 2020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具体内容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834,863,8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1.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483,486,386.60 元,送红股 0 股(含
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依据,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后,“盛虹转债”的转股价
格由 14.20 元/股调整为 14.10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证券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
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换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六、可转债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
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七、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八、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盛虹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2-63573480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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