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第11次)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18: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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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26.SZ               股票简称:启迪环境
债券代码:112978.SZ               债券简称:19启迪G2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
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
         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市场公
开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
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简称“本期债券”)。
调整为自2024年9月26日起的36个月内(以下简称“兑付日调整期间”)结清。自展
期之日起,债券票面利率由6.50%调整为5%。除年度利息外,其余利息利随本清。兑
付日调整期间,本期债券剩余未偿付本息的兑付安排按展期兑付和解方案的约定支
付,本息支付方式调整为由发行人自行完成向持有人兑付划款,不再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
  启迪环境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
陕04民初7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沙公司)诉被告兴平鸿远发
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
程中,兴平鸿远公司提出反诉。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西安银
行咸阳分行)请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陕西省咸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湖南金沙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8940455.44元及利
息(以618940455.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1
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4日为40521687.75元),以上
共计659462143.19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在
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兴平鸿远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对位于西宝高速K1103+667处桥梁工
程的质量不合格部位进行修复并达到合格标准;2、判令反诉被告湖南金沙公司向反
诉原告提交西宝高速兴平市西出口连接线工程及兴渭大道工程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
竣工验收报告,共计四套;3、二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经审理,原告湖南金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反诉原告兴平鸿远公司的
反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
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1677589.46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441677589.46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息,自
  二、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兴平鸿
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已具备移交条件的施工资料。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39110.72元(原告湖南金沙公司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公司
负担2671289元,由原告湖南金沙公司负担667821.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反
诉原告兴平鸿远公司预交),由湖南金沙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湖南金沙公
司预交),由被告兴平鸿远公司负担。鉴定费3500000元,由被告兴平鸿远公司负担
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启迪环境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启迪环境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启迪环境将就上述诉讼事项与
相关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以期尽快达成妥善处理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
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
关风险。
  中德证券后续将继续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
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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