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提前赎回及停止换股的提示性公告(第二次)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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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5-071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
   一)提前赎回及停止换股的提示性公告(第二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券最后换股日:2025 年 12 月 5 日
   ?   债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5 日
   ?   赎回价格: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当期计息年利率)为 1.50%,每手本期
       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 9.493 元(含税)
   ?   资金发放日:2025 年 12 月 8 日
   ?   提前摘牌日:2025 年 12 月 8 日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获
悉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由于触发赎回条款,将于 2025 年 12 月
应利息,并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起停止换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期)(品种一);
为 0.5%,第二年票面利率为 1%,第三年票面利率为 1.5%。
                                         (上述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关于“23 南 01EB”触发赎回条款的情况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对品种一的有条件赎回条
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换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的(100%+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换股的本期债券:
  A、债券的品种一:换股期内,如果南山铝业股票价格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30】%,发行人董事
会有权在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赎回;
  B、债券的品种一:本期债券余额不足 5,000 万元时。
  其中,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A=B×i×t/365
  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期债券持有人被赎回的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期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本期债券起息日起至本计息年赎回日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根据南山集团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山集
团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
一)触发提前赎回条款的提示性公告》,截至该公告披露日,本期可交债未换股
余额已不足 5,000 万元,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发行人
决定行使赎回权。
  三、本期债券提前赎回情况
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 9.493 元(含税)。
  四、本期债券停止交易及换股情况
  本期债券的最后换股日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未能在
回,请投资者注意及时换股。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债券存续期相关业务的承诺函》,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南山集团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南山集团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其公告为准。南山集团将在本期债券资金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
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国务院常务
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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