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816 证券简称:中国广核 公告编号:2026-002
债券代码:127110 债券简称:广核转债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公司可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79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49,000,000 张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90,000.00 万元。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49,000,000 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广核转债”,债券代码“12711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5 年 7 月
年 7 月 8 日)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款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0,000.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489,784.19 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5 年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 0.2%、第二年为 0.4%、第三年为 0.8%、第四年为 1.2%、第五年
为 1.6%、第六年为 2.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
未偿还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
有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
起始日为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
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
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
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
承担。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
(2025 年 7 月 15 日)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 年 1 月 15 日)
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1 年 7 月 8 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九)当前转股价格
当前转股价格为 3.67 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份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 为可转
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
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
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的,按其实际
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6 年 1 月 15 日至 2031 年 7 月 8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
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
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
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四、转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情况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当前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6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
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核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3.67 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
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并根据《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
(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
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分别经出席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
及类别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
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有关信息;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要
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
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以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转股来源
“广核转债”转股来源为新增股份。
六、赎回条款
在本次 A 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6%(含最
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
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决定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七、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
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A 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
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
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
满足回售条件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
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
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
内容。
八、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A 股普通股
股东(含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
同等权益。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广核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特此公告。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