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
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
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
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
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和《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
如下:
《关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景峰医药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
德中院”或者“法院”)送达的(2024)湘07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和(2025)
湘07破15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彭东钜、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
称“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
人。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
人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复牌并变更证券简称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gg/ggxq?id=06d6258f66504c7faaa276f42aebd
权人应于2025年11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5年12月3日上午9时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5年10月23日和2025年11月21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
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和
《关于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经报请常德中院,公司管理人定于2026年1月29日上午9时召开第二次债权人
会议,审议表决《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
整计划(草案)》),《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
(以下简称《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债权
人会议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议程及参会情况
(一)会议议程
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审查的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申报债权;
(二)参会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主要人员包括:截至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已依法申报债权并
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债权人会议主席、债务人代
表、债务人职工代表等。
二、债权核查情况
截至景峰医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补充申报债权总额为23.41万元(不
含职工债权)。补充申报的债权中,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总额为21.80万元,
涉及债权人1家,确认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债权金额为1.61万元。同时,自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后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间,因部分职工对公示职工债权提出
异议、涉诉而暂未公示的职工债权已经取得了生效裁判文书等因素,经管理人对
异议或新增的职工债权进行补充调查公示,第二批职工债权的金额为151.89万元。
三、本次会议表决情况
(一)《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
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组因权益未受调整而不参与表决,依法不设表决组。本次债权人会议无有财产担
保债权组,设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40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的100%,
超过二分之一;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金额97,640.55万元,其中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
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7,513.17万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87%,超过三分之二。普
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
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
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的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不进行分组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41家,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
权金额为97,644.95万元。其中:
表决同意《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的债权人为4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无
财产担保债权人的100%,超过二分之一;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97,772.32万元,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7,644.95万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
总额的99.87%,超过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
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本次债权人会议表
决通过《重整投资人投资方案》。
四、风险提示
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法院裁定
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者均为负值,同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存在触
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截
至本报告披露日,
《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涉及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双创大厦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76人,代表股份212,566,098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1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 代表股份123,335,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4人,代表股
份89,230,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24%。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人,代表公
司股份112,252,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9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2,252,28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92%;通过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5人,代表股份100,313,81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89,230,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24%。
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1.00《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
(1)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9,048,374 股, 占出席 本次 出资 人组 会议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的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252,286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96,088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4933%;反对3,483,794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4729%;弃权33,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出资人组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4)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湖南景峰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组
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
事务所委派韩旭律师、黄夏蕊律师现场见证出资人组会议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
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
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破
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摩根士丹利证券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摩根士丹利证券将继
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
时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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