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0 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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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
                           “公司”或“发行
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
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编制了本次发行的论证分析报告。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董事
会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省新
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连云港青口盐场渔光一体化发电项目及补充流动
资金。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 6 年,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的长
期资金需求。
  同时,与银行贷款等债务类融资方式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较低,
可以减少公司利息支出、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此外,可
转换公司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实现转股,可以增加
公司净资产规模、并且无需再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使得公司资金情况得到进一
步改善,而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达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也将进一
步提升,综合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
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
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
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
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
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
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
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
次发行注册批文后,经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
价原则如下: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调整等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变化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
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
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以
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
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
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一般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证券法》
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
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可分配利润为 45,509.09 万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 124,000.00 万元,
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
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债率分别为 55.84%、55.16%、55.17%和 53.69%。公司具有符合目前实际生产经
营情况的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36,644.61 万元、91,871.60 万元、98,950.93 万元和 91,794.59
万元,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符。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6,709.38 万元、45,092.80 万元
及 37,878.38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96%、7.23%及 5.79%,
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6.99%,不低于 6%。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的规定。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六)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
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
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
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分别出具相应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九)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十)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
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连云港青口盐场渔光一体化发电项目及补充流动
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
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
下: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
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调整等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变化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
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公司制定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
决议生效条件。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
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以
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
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
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
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7、赎回”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
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
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
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
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
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
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
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
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7、赎回”的相关内容。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
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
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
确定”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
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
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
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
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
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
股东”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
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
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可分配利润为 45,509.09 万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 124,000.00 万元,
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
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特殊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之“(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连云港青口盐场渔光一体化发电
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
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
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
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五)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六)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
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根 据《 关 于 对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的 合作 备 忘 录 》( 发改 财 金
[2016]141 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
[2017]427 号),并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被列入一般失信企业、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亦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失信行为。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
管安排》的相关要求
(一)本次再融资不属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
额再融资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风能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运营。
           (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力、热力生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产和供应业(D44),不属于金融行业。
  截至 2026 年 2 月 9 日收盘,公司总市值约为 111.79 亿元,且本次发行拟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4,000.00 万元,不超过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0%。本次再融资不属于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
资。
(二)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不存在破发或破净
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 9.00 元/股(除权前),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
日为 2026 年 2 月 10 日,董事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的任一日公司股价收盘
价(后复权)均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7.81 元,
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日为 2026 年 2 月 10 日,董事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
日内的任一日公司股价收盘价(后复权)均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金额。
    综上,公司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日(2026 年 2 月 10 日)前 20 个交
易日内的任意一日不存在破发或破净情形。
(三)公司不属于连续亏损企业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47,602.00 万 元 、 47,236.87 万 元 、 41,688.41 万 元 和
(四)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比例较高情形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结项,前次募集资
金已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实现情况良好,不存在未达承诺预期
效益的情形。
(六)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连云港青口盐场渔光一体化发电项目和补充流
动资金,资金投向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提升
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公司主业,不存在多元化投资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 IPO、再融资监
管安排》的相关要求。
六、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
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相关内

(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额 30%,无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的规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
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推进募投项目
实施,加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
回报。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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