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6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5 17: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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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股票代码:000027
债券简称:24 深能 Y1                           债券代码:148628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2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债券简称:24 深能 Y1
  债券代码:148628
  债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6 日
  付息日:2026 年 3 月 9 日(因 2026 年 3 月 7 日遇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
  计息期间:2025 年 3 月 7 日至 2026 年 3 月 6 日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发行的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因 2026 年 3 月
年 3 月 6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在发行
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而全额兑付时到期。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公司选择递延支付利息,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
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
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当期
基准利率为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250 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
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
(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
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
准利率。
次。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
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
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
行人将于本次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 30 个交易日,披露续期选择权行
使公告。
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
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
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
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
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
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
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
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
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
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
存续。
  情形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
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
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
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
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
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
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
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
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情形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和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
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
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
发生导致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
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
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
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
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
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
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 2 年(2025 年 3 月 7 日至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6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4 深能 Y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
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按照国家有关机构实际政策执行。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楼 9 层、29-31
层、34-41 层
联系人:李亚博
电话:0755-8368413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曾炯
电话:010-65051166
特此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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