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股份: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6: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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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20             证券简称:艾森股份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森股份”或“公司”)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
营规模,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审慎论证,项目
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
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
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
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
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
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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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批文后,经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
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
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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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
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
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
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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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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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组织
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 2,716.47 万元、2,439.14 万元和 4,700.36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3,285.32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
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集成电路材料华东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
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
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
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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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围绕电子电镀、
光刻两个半导体制造及封装过程中的关键工艺环节,形成了电镀液及配套试剂、
光刻胶及配套试剂两大产品板块布局,产品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件
及显示面板等行业。
   作为国内半导体材料领域的领军企业,公司始终锚定关键电子化学品自主研
发与产业化应用赛道,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深耕行业多年。凭借持续高强度
的研发投入与关键技术突破,公司已构建起覆盖半导体全产业链的材料解决方案
体系,不仅在半导体封装化学品领域实现对国外供应商的规模化替代,成长为国
内市场的核心主力供应商,更在晶圆制造领域已实现深度卡位,通过电镀液及配
套试剂、光刻胶及配套试剂两大核心业务板块,为先进制程芯片制造提供关键材
料支撑,同时逐步向半导体显示及 IC 载板等高附加值领域延伸。目前,公司已
成为国内少数具备半导体封装、晶圆制造和半导体显示全链条电子材料供应能力
的企业,为我国半导体产业的自主可控发展提供关键支撑。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6,003.93 万元、43,218.84 万元、59,264.37
万元和 16,159.04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3,265.73 万元、3,347.75 万元、5,163.46
万元和 961.78 万元,公司盈利能力良好。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大幅提升公
司在先进封装及晶圆制造领域高端电子化学品的量产能力,进一步强化公司在核
心高端材料领域的产能支撑,为公司带来新的业绩增长点。
   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较为稳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
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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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
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有关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组织
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 2,716.47 万元、2,439.14 万元和 4,700.36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3,285.32 万元。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
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20.60%、21.38%、25.62%
和 24.81%;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53.18 万元、
-2,471.86 万元、8,107.80 万元和 184.08 万元。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公司经营
性现金流量为负,主要原因系公司下游客户部分采取票据结算,而上游供应商接
受票据结算的比例较低,为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公司将收到的部分票据进行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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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的资金流入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所
致,公司销售收款情况良好。综上,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
流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400.00 万元(含),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净资产为 104,874.29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
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
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司本次发行不适用《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针对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的规定。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
存在违反《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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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
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
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均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4)第 6531 号、上会师报字
(2025)第 7068 号、上会师报字(2026)第 8008 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
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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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十)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
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十一)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集成电路材料华东制造基地一期项目”,不属于
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集成电路材料华东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及补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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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发行人围绕电子电镀、
光刻两个半导体制造及封装过程中的关键工艺环节,形成了电镀液及配套试剂、
光刻胶及配套试剂两大产品板块布局,产品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件
及显示面板等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的行业
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大类下的“C3985 电子专用材料
制造”。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属于“3 新
材料产业——3.3 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3.3.6 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造(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因此,公司所处行业符合科创板七大行业之“新材料”。
  本次募投项目“集成电路材料华东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
开,旨在打造集光刻胶、光刻胶配套树脂及超纯电子化学品研发、生产、检测、
销售于一体的高端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提升公司在先进封装及晶圆制造领域高
端电子化学品的量产能力,强化公司在核心高端材料领域的产能支撑,符合国家
大力发展电子化学品产业政策的要求。
  因此,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围绕科技创
新领域开展。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集成电路材料华东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及补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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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
定。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
投向主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
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
适用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已在本
次发行预案中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具体参见公司同日
公告的《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
    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
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于“集成电路材料华东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旨在打造集光刻胶、光刻胶配套树脂及超纯电子化学品研
发、生产、检测、销售于一体的高端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提升公司在先进封装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及晶圆制造领域高端电子化学品的量产能力,强化公司在核心高端材料领域的产
能支撑,有助于公司未来业绩的增长,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因此,
符合“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具有
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
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
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的程序及表决办
法、决议生效条件等。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
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
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
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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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
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部分票面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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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在发行前最终协商确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7、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7、赎回条款”的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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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
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
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将在上交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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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
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
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
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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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
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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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
进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
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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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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