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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转债回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0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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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6-029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
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
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出持有的“本钢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
钢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
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
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
生效,现将“本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日专户余额为准)。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钢
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
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
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
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
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
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
×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5.0%(“本钢转债”第 6 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6 月
日至 2026 年 5 月 25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6 年 5 月 25 日为回售
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5.0%×330/365=4.521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本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4.521 元/张(含息、
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钢转债”的个
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
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4.521 元/张;对于持有
“本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
所得为 104.521 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回售权利
   “本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本钢转债”。
“本钢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
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
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后续公司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6 年 5 月 25 日至 2026 年 5 月
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
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
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
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
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本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3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6
年 6 月 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6 年 6 月 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本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
日内,若“本钢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
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
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转债”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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