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1 号)同意,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479,07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790.7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82.66 万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108.04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继续履行原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陈禹安、吴江南
联系电话 021-23187041、021-23180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46
注册资本 168,617,530.00 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 799、899、999 号 17 幢 3 层 307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 288 弄 2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罗传奎
实际控制人 罗传奎
联系人 罗联明
联系电话 021-508962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3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4 月 20 日
项目 内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情况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
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
义务,具体包括: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投资理财、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
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割日”)
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
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 2025 年 3
月 14 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1)2025 年 5 月 23 日,因
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
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
(2)2025 年 7 月 14 日,因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
分;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
(3)2025 年 9 月 16 日,
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4)2025 年 12 月 5 日,因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被深交所采
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事项 说明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
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
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
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
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
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能辉科技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国泰海通作为能辉科技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能辉科技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禹安 吴江南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