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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 关于安克转债2026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0 0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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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66       证券简称:安克创新       公告编号:2026-038
债券代码:123257       债券简称:安克转债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克转债 2026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安克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2.00 元(含税)。
月 15 日,票面利率为 0.2%。
日,截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安
克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
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6 号)同意,安克
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量 11,048,200 张。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110,482.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安克转债”,债券代码“123257”。
    根据《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将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按面值支付“安克转债”第一年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第四年 1.5%、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行首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
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安克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本期票面利率为 0.2%,本期付息
每 10 张“安克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60 元。
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
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和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安克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付
息日及除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安克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
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安克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亦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55-23017330
  邮箱:ir@anker-in.com
  特此公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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