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6-067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人民币 2,180 百万元于 2027 年到期的美元结算零
息可转换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发
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以及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
东会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项下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及/或董事会对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决定及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授
权,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
行 H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公司拟发行人民币 2,180 百万元于 2027 年到期
的美元结算零息可转换债券。
一、交易概述
公司(以下简称“经办人”)签署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在达成该协议所述条
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同意发行,且经办人同意认购和支付(或促使认购人认购和
支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2,180 百万元的可转换债券。
经办人已完成簿记建档程序,并据此确定可转换债券的最终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发行本金总额及初始转换价格。
可转换债券可根据发行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按初始转换价每股 H 股 36.08 港
元(可调整)转换为公司 H 股股票。
初始转换价为每股 H 股 36.08 港元,较(i)2026 年 8 月 26 日(即最后交易
日)在香港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 H 股 30.90 港元溢价 16.76%;(ii)紧接最后
交易日(不包括该日)之前连续五个交易日在香港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 32.38
港元溢价约 11.41%;及(iii)紧接最后交易日(不包括该日)之前连续十个交
易日在香港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 31.38 港元溢价约 14.97%。
假设可转换债券按初始转换价每股 H 股 36.08 港元悉数转换,则可转换债券
将转换为约 70,478,579 股 H 股股票,相当于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总股本(不
含库存 H 股)的 3.84%,以及公司悉数转换可转换债券后经扩大的总股本的 3.70%
(不含库存 H 股,并假设于本公告日期至交割日,除可转换债券悉数转换为 H
股外,公司股本无其他变动)。
可转换债券认购的总所得款项预期约为美元 330.8 百万元。所得款项净额
(经
扣除发行费用和其他相关开支后)预计约为美元 327.2 百万元,在此基础上,按
初始转换价(可调整)计算,每股转换 H 股的净价格约为 36.39 港元。
转换 H 股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并与相关登记日当时已发行的其他 H 股享
有同等权益。发行转换 H 股无须取得股东的进一步批准。
本公司将申请或促使他人提出申请,以(i)向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
批准转换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及(ii)向维也纳证券交易所运营的维
也纳多边交易设施申请可转换债券上市。本公司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并
完成与本次认购相关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必要登
记手续。
二、认购协议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公司
经办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待下文所载认购条件达成后,经办人同意于交割日认购及支付(或促使认购
人认购及支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2,180 百万元的可转换债券。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经办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
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经办人已告知本公司,其将向不少于六名独立认购人(该等人士将为独立个
人、企业及/或机构投资者)发售可转换债券。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
所悉及所信,各认购人(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经办人认购及支付(或促使认购人认购及支付)可转换债券的责任须待(其
中包括)下述各项达成后,方可作实:
(1)尽职调查:经办人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感到满意;
(2)其他合同:相关订约方(于交割日或之前)签署并交付信托契约、代
理协议等若干其他合同,且各份合同的形式须令经办人合理信纳;
(3)合规:于交割日,本公司在认购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及保证在该日均真
实、准确及正确,犹如于该日重新作出;本公司已履行认购协议项下所有须于交
割日或之前履行的义务;并已向经办人提交证明上述事项的证书;
(4)重大不利变动:自认购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包括该日)止,本
公司或本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业务、前景、经营业绩或一般事务概
未发生经办人认为会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及发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变化,
亦不存在任何涉及潜在变化的发展或事件;
(5)其他同意文件:于交割日或之前,向经办人提交发行可转换债券及履
行信托契约、代理协议和可转换债券项下义务所需的全部备案文件、登记文件、
同意文件及批准文件副本,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所有贷款人要求的同意文件
及批准文件;
(6)中国证监会备案:于交割日或之前,向经办人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文
件的最终草稿或基本完备草稿,以及(如适用)本公司律师就中国证监会备案出
具的中国法律意见;该等草稿的形式及内容须令经办人合理信纳,并符合中国证
监会备案规则的相关规定;
(7)上市:香港联交所已同意批准因可转换债券转换而发行的转换 H 股上
市及买卖(或经办人合理认为该上市批准将会获得);
(8)传票代理人:确认已委任传票代理人,代表本公司根据认购协议、信
托契约、代理协议及可转换债券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且该传票代理人已接受有关
委任;
(9)法律意见:于交割日或之前,向经办人提交形式及内容均令其满意的
法律意见,以及经办人就发行可转换债券合理要求的其他决议、同意文件、授权
文件及其他文件。
经办人可按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条款,豁免遵守认购协议所载全部或任何
部分先决条件(与“其他合同”有关的先决条件除外)。
待上述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且认购协议未根据其条款终
止后,可转换债券发行将于交割日完成。
不论认购协议有何规定,经办人可在向本公司支付可转换债券认购所得款项
净额之前的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终止认购协议,但须符合以下任何一种
情况:
(1)如果经办人发现存在违反认购协议所载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情况,或发
生任何事件导致认购协议所载任何保证及陈述在任何方面失实或不准确,或本公
司未能履行其于认购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协议;
(2)如认购协议所载任何条件未能于交割日或之前达成,且未获经办人豁
免;
(3)如果经办人全权及绝对酌情认为,自认购协议签署之日起,国家或国
际货币、金融、政治或经济状况(包括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场外证券市场整体交易,
或本公司证券交易受到的任何干扰)、汇率水平或外汇管制出现任何变化,或发
生任何可能导致上述变化的事态发展,而经办人认为该等情况很可能严重影响可
转换债券的成功发售及分销或其在二级市场的交易;
(4)如果经办人全权及绝对酌情认为发生下列任何事件:(i)纽约证券交
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或本公司证券上市所
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整体证券交易暂停或受到重大限制;
(ii)本公司证券于
香港联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或本公司证券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暂停买卖或受到重大限制;(iii)相关主管机关宣布美国、中国、香港及/或英国
全面暂停商业银行业务,或美国、中国、香港或英国的商业银行服务、证券结算
服务或交收服务发生重大中断;或(iv)出现影响本公司、可转换债券、转换 H
股或其转让的税务变动,或发生任何涉及潜在税务变动的事态发展;
(5)如经办人全权及绝对酌情认为发生任何事件或一系列事件(包括任何
地区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的灾难、敌对行动、叛乱、武装冲突、危机、灾害、恐
怖活动、自然灾害或流行病的爆发或升级),且经办人认为该等事件可能对可转
换债券的成功发行及配售,或可转换债券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概述如下:
发行人 本公司
到期日 2027 年 8 月 31 日或前后
发行价 可转换债券本金金额的 102%
可转换债券 人民币 2,180 百万元于 2027 年到期的美元结算零息可转换债券,
可由债券持有人选择转换为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悉
数缴足 H 股。
利息 可转换债券为零息债券,不计利息。
地位 可转换债券构成本公司直接、无条件、非次级(非后偿)及(受
条款及条件约束)无抵押的债务,彼此之间在任何时候均享有
同等地位,且不具有任何优先权。
除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有要求及受条款及条件约束外,本
公司在可转换债券项下的付款责任在任何时候均至少与本公司
现有及未来所有其他直接、非次级、无条件及无抵押债务具有
同等地位。
形式及面值 可转换债券以记名形式发行,每份面值人民币 2,000,000 元,超
出部分为人民币 1,000,000 元的整数倍。
转换权 在遵守条款及条件以及信托契约规定的前提下,每名可转换债
券持有人均有权将其持有的任何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转换 H 股。
转换 H 股数量,按拟转换的可转换债券本金金额除以转换日当
时生效的转换价计算。
转换期 在遵守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于交
割日之后至到期日前第十个营业日营业时间结束时(以存放可
转换债券证明文件办理转换手续所在地的当地时间计算,包括
首尾两日)期间的任何时间行使转换权。如本公司于到期日前
要求赎回可转换债券,则转换权可行使至不迟于指定赎回日前
第十个营业日营业时间结束时(以上述地点当地时间计算,包
括首尾两日)。但如持有人已根据条款及条件要求本公司赎回
或购回有关可转换债券,则不得再就该等可转换债券行使转换
权(包含首尾两日)。转换权的行使还须遵守适用的财政、法
律法规及条款及条件的规定。
转换价 转换后发行转换 H 股的初始价格为每股 H 股 36.08 港元,但发
生以下事项时可予以调整:(i) 股份合并、拆分或重新分类;(ii)
利润或储备资本化;(iii) 资本分派;(iv) 以低于条款及条件所
界定的当时市价 95%的价格进行股份供股或授出股份期权;(v)
其他证券供股;(vi) 以低于每股 H 股当时市价 95%的价格发行;
(vii) 以低于每股 H 股当时市价 95%的价格作出的其他发行;
(viii) 以低于每股 H 股当时市价 95%的价格修改转换权利等;
(ix) 向 H 股持有人作出其他要约;及 (x) 其他摊薄事件,详见
条款及条件。
若发生控制权变动,本公司须向债券持有人发出有关通知(“控
制权变动通知”);此后,若行使转换权导致可转换债券对应的
转换日(“转换日”)落在以下两者较晚之日起计 30 日内(即 (i)
相关控制权变动发生之日,及 (ii) 向债券持有人发出控制权变
动通知之日)(该期间称为“控制权变动转换期”),则转换价
须按下列公式调整:
NCP = OCP / (1+ (CP x c / t))
其中:
“NCP”指调整后的转换价;
“OCP”指调整前的转换价。为避免疑问,就本次调整而言,
OCP 指本次调整所对应转换日适用的转换价;
“CP”指 16.76%的转换溢价,以分数表示;
“c”指自控制权变动转换期首日(包含该日)起至到期日(不
包含该日)的天数;及
“t”指自交割日(包含该日)起至到期日(不包含该日)的天
数;
但经本次调整后确定的转换价,不得低于适用法律法规不时允
许的最低价格(如有)。
转换 H 股的 转换 H 股在发行时将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或其他产权负担,
地位 并享有发行当日所附带的全部权利,包括收取于发行当日或之
后宣派、作出或派付的全部股息的权利。转换 H 股发行后,将
与相关登记日已发行的其他现有 H 股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到期赎回 除非已根据条款及条件事先赎回、转换或购回并注销,本公司
将于到期日,按各份可转换债券未偿还本金金额的美元等值金
额赎回该等可转换债券。
本公司选择 本公司可向债券持有人、受托人及主要代理人发出不少于 30 日
赎回 但不超过 60 日的不可撤回通知(“选择赎回通知”),赎回全部
(而非部分)当时尚未偿还的可转换债券,赎回金额为相关赎
回日期本金金额的美元等值金额:
(a) 于 2026 年 10 月 2 日之后至到期日前任何时间,但仅在以下
情况下方可进行有关赎回:在连续 30 个 H 股证券交易所营业日
内的任意 15 个 H 股证券交易所营业日(该等营业日的最后一日
不得迟于发出该赎回通知之日前十日),每个该等 15 个 H 股证
券交易所营业日的 H 股收市价(按各 H 股证券交易所营业日适
用的当时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均不少于当时生效的转换价(按
固定汇率换算为人民币)的 120%。若在该连续 30 个 H 股证券
交易所营业日期间发生导致转换价变动的事件,则就计算该期
间 H 股收市价而言,应按照经独立财务顾问批准的方案对相关
日期作出适当调整;或
(b) 任何时间,若尚未偿还的可转换债券本金总额低于原先发行
债券本金总额的 10%(包括根据条款及条件后续发行的任何可
转换债券)。
因税务原因 本公司可向受托人、主要代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发出不少于 30 日
赎回 但不超过 60 日的不可撤回通知,随时赎回全部而非部分可转换
债券,赎回金额为指定赎回日本金金额的美元等值金额,但前
提是本公司须在发出该通知前使受托人信纳: (i) 由于 2026 年
有征税权力的主管部门)法律或法规出现任何变动或修订,或
该等法律法规的一般适用或官方解释发生变动,导致本公司已
经或将有责任支付条款及条件所规定或述明的额外税款;及 (ii)
本公司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仍无法避免该责任;但该赎回通
知不得早于本公司假设可转换债券当时到期应付款项而须缴纳
该额外税款的最早日期前 90 日发出。若本公司行使其税务赎回
权,每名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不被赎回。
若债券持有人选择不被赎回,则无需就此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而相关赎回日期之后的任何到期款项,须按照条款及条件的规
定,作出任何法律要求的税项扣除或预扣。
相关事件赎 发生以下“相关事件”后:
回 (a)本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动;
(b)H 股不再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或获准买卖;或
(c)H 股连续 30 个 H 股证券交易所营业日暂停买卖。
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选择,要求本公司于相关事件认
沽日期,按其本金金额的美元等值金额,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可
转换债券。
不抵押保证 只要尚有任何可转换债券未偿还(定义见信托契约),本公司
不得设立或容许存续,并将促使其子公司不得就本公司现在或
将来的业务、资产或收益(包括任何未催缴股本)的全部或任
何部分,设立或留存任何抵押、押记、质押、留置权或其他形
式产权负担或担保权益,以为任何投资证券提供担保,或为任
何投资证券的保证或赔偿提供担保;除非与此时或此前,已就
可转换债券提供与该等投资证券、保证或赔偿相同的担保,或
提供经债券持有人特别决议案批准的其他担保。
初始转换价为每股 H 股 36.08 港元,较(i)2026 年 8 月 26 日(即最后交易
日)在香港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 H 股 30.90 港元溢价 16.76%;(ii)紧接最后
交易日(不包括该日)之前连续五个交易日在香港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 32.38
港元溢价约 11.41%;及(iii)紧接最后交易日(不包括该日)之前连续十个交
易日在香港联交所所报平均收市价 31.38 港元溢价约 14.97%。初始转换价由本公
司与经办人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并已参考 H 股当时的市场价格及现行资本市场
状况。
假设可转换债券按初始转换价每股 H 股 36.08 港元悉数转换,则可转换债券
将转换为约 70,478,579 股 H 股股票,相当于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总股本(不
含库存 H 股)的 3.84%,以及公司悉数转换可转换债券后经扩大的总股本的 3.70%
(不含库存 H 股,并假设于本公告日期至交割日,除可转换债券悉数转换为 H
股外,公司股本无其他变动)。
三、禁售承诺
除非事先获得经办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自认购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后满
得:
(a)发行、发售、出售、订约出售、质押、设定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任何股份或与可转换债券或股份属同一类别证券的任何权益;亦不得授出期权、
发行认股权证或提呈权利,令他人有权认购或购买前述权益;或发行、发售、出
售、订约出售、质押、设定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授出期权、发行认股
权证或提呈权利,令他人有权认购或购买: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可转换债券、股
份或与可转换债券、股份属同一类别的证券的任何证券;或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购
买可转换债券、股份或与可转换债券、股份属同一类别的证券的任何证券;或代
表可转换债券、股份或与其属同一类别其他证券权益的其他工具;
(b)订立任何
掉期交易或其他安排,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因持有股份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c)进
行任何具有与上述交易相同经济效果的交易,或任何旨在实现或合理预期将导致
上述效果的交易,或同意进行该等交易,不论上述第(a)、(b)或(c)项交易
将以股份、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d)宣布或公开表示有意进行
上述任何事项。但以下情形除外:
(i)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及因可转换债券转换而
发行转换 H 股;或(ii)根据符合《上市规则》的本公司任何雇员股份计划或激
励计划,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包括董事)或为其利益而发行、提
呈、行使、配发、授予、修订或授出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包括相关权利或购
股权)。就本承诺而言,“股份”指:(i)H 股;(ii)A 股;及(iii)于认购协议
日期后本公司获授权发行的任何类别普通股,且该等股份均为已缴足股款、无需
进一步出资,并且在股息分配以及本公司自愿或非自愿清盘、解散时的分配款项
方面不享有优先权。
四、所得款项用途
可转换债券认购的总所得款项预期约为美元 330.8 百万元。所得款项净额
(经
扣除发行费用和其他相关开支后)预计约为美元 327.2 百万元,在此基础上,按
初始转换价(可调整)计算,每股转换 H 股的净价格约为 36.39 港元。
本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所得款项净额用途如下:
并优化资本结构;
五、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及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悉数转换为 H 股股份后的
股本结构如下:
于本公告日期 配售完成后
股 股
股东 份 持股比 份 持股比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类 例 类 例
别 别
A 股股东 A股 1,477,305,741 80.49% A股 1,477,305,741 77.51%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A股 321,883,550 17.54% A股 321,883,550 16.89%
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股东 A股 197,754,733 10.77% A股 197,754,733 10.38%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
A股 75,000 0.004% A股 75,000 0.004%
丽华女士
其他 A 股股东 A股 957,592,458 52.17% A股 957,592,458 50.24%
H 股股东 H股 358,111,057 19.51% H股 428,589,636 22.49%
注1
现有 H 股股东 H股 358,111,057 19.51% H股 358,111,057 18.79%
承配人 - - - H股 70,478,579 3.70%
总计注 2 - 1,835,416,798 100.00% - 1,905,895,377 100.00%
注:
假设可转换债券获悉数转换,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本总数(包括库存 H
股)将分别变更为人民币 1,907,762,207 元及 1,907,762,207 股。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假设可转换债券获悉数转换,
本公司将继续维持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六、发行债券的原因
董事会认为,发行可转换债券将为本公司提供一个良机,以获取可即时动用
并能够长远及更有效地支持本公司业务扩张的资金来源。董事会目前拟将所得资
金用于“四、所得款项用途”所述用途,并认为此举将有利于本集团的整体发展
及业务扩张。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可转换债券
发行均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发行债券及转换股份的一般授权
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
未根据该一般授权发行任何 H 股。因此,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根据一般授权
可发行的新 H 股数目为 70,541,793 股。
按初始转换价每股 H 股 36.08 港元计算,假设可转换债券获悉数转换,则可
转换债券将可转换为约 70,478,579 股转换 H 股。转换 H 股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
无须取得股东的进一步批准。
八、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的股权筹资活动
股配售股份,配售价每股 22.82 港元。配售筹得款项净额约为人民币 11.85 亿元。
下表载列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的拟定用途及实际用途:
截至 2026 年 6 截至 2026 年 6
所得款项
所得款项 月 30 日已使用 月 30 日未使用 所得款项净额
净额分配
所得款项用途 净额分配 金额 所得款项净额 预计使用时间
(人民币
比例 (人民币亿 (人民币亿 安排
亿元)
元) 元)
用于公司的项目
建设,以加强公
预期将于 2026
司实验室服务设
施、药物工艺开
前悉数动用
发及生产设施的
能力及产能
用于偿还银行贷
已于 2026 年 6
款及其他借款,
以优化公司的资
使用
本结构
用于补充营运资 已于 2026 年 6
金及作其他一般 20% 2.37 2.37 —— 月 30 日前悉数
公司用途 使用
总计 100% 11.85 8.44 3.41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紧接本公告日期前 12 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股
权融资活动。
九、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申请或促使他人提出申请,以(i)向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
批准转换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及(ii)向维也纳证券交易所运营的维
也纳多边交易设施申请可转换债券上市。
十、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认购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取得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及/或监管
机构(如适用)的批准,包括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必
要登记手续。
由于认购完成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及/或获得豁免,认购事项未必能够按
计划完成,甚至可能无法完成,且在若干情况下认购协议可被终止。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释义
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本集团 指 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公司与受托人、主要代理及登记处就可转换债券
代理协议 指
订立的有关付款、转换及转让事宜的代理协议
(a)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创始人)不再为
本公司单一最大投票权持有人;
(b)除创始人外,当任何人或一致行动人于发行日
并没有且不会被视为拥有本公司控制权时,该名或
该等人士获得本公司控制权;
控制权变动 指 (c)本公司与任何其他人士合并或整合其全部或绝
大部分资产,或向该人士出售或转让该等资产,除
非有关合并、整合、出售或转让不会导致发生有关
本公司或继任实体之上文(b)所述事件;
(d)一名或多名人士获得本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已
注册股本之法定或实益拥有权。
交割日、发行日 指
期,但不得迟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
转换 H 股 指 根据信托契约因可转换债券转换而发行的 H 股
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为 H 股时适用的每股转换 H 股价
转换价 指
格(可予调整)
转换权 指 债券持有人将任何可转换债券转换为 H 股的权利
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2,180 百万元于 2027 年到期的以
可转换债券 指 美元结算的零息可转换债券,可由持有人选择按初
始转换价每股 H 股 36.08 港元转换为本公司 H 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的《境内企业境外发
指
规则 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经不
时修订、补充或修改)
中国证监会备案 指 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则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与本
次认购有关的备案报告(包括其任何修订、补充或
修改版本)及相关配套材料(如适用,包括本公司
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
指香港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视乎情况而定)
H 股证券交易所
指 开放办理证券买卖业务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
营业日
日除外)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指
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
独立第三方 指
则》)的任何人士或公司,以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
有人
任何现时或未来于中国境外产生的债务,形式为或
由债券、公司债券、票据、贷款股份、不记名参与
凭证、存托凭证、存款证或其他投资证券所代表;
投资证券 指
该等投资证券代表债务,且现时拟于任何证券交易
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证券市场报价、上市、正
常买卖或交易
指 2026 年 8 月 26 日,即签署认购协议当日 H 股最
最后交易日 指
后一个完整交易日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经办人 指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到期日 指 2027 年 8 月 31 日或前后
主要代理人 指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登记处 指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认购事项 指 根据认购协议发行及认购可转换债券
本公司与受托人于发行日或前后订立的,设立可转
信托契约 指
换债券的信托契约
受托人 指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