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377 股票简称:ST 东时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二〇二六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管理 办
法》”)《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募 集 说 明 书 》 ( 以 下简 称 “ 《 募 集 说 明
书》”)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 编制。太平洋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
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太平洋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
为,太平洋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风险提示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无法按时兑付的风险
“东时转债”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到期,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东时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
额为 108 元/张(含税),根据发行人《关于“东时转债”到期无法兑付本息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60),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东时转债”本息,
构成违约。
(二)持续经营风险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37,302.29 万元、-60,769.10 万元、-67,964.00 万元和-9,009.06 万
元。同时,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6〕00001476 号)表明发行人 2025 年度发生净
亏损 76,601.25 万元,且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
工作在推进,但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所示的其
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
性。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债务逾期风险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较弱,部
分债务未能按期偿付,存在债务违约持续扩大的风险,同时引发供应商断货、
提价、缩短信用周期以及诉讼等相关风险。
若发行人不能采取措施化解债务风险,发行人会因逾期债务面临进一步的
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等事项,也可能需支付相关违约
金、滞纳金和罚息,将会影响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增加财务费用,同时进一
步加大资金压力,并对 2026 年度业绩、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四)破产重整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
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发行人启动预重整,并指
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重整进展的重
要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84),预计重整中每户普通债权人的债
权在小额线以下的部分(含本数)将获得现金全额清偿,小额线预计不低于 15
万元(含本数),该清偿方案尚需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清偿方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
申请人对发行人的重整申请,发行人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并未收到法院裁定进入重
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发行人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
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77),发
行人 2022 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
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分别虚增利润 9,402,916.83 元和 18,931,027.65 元,占发行人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0.97%和 82.33%。2024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发布《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 2022 年度财务
报表。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北京证监局对发行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的罚款;对相
关责任人徐雄、闫文辉、王红玉进行了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法事实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
<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
东方时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
简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 [2026]92
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 号),晋中东方时
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①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 年 9 月 29 日),晋中东方时尚
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
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
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
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 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275,692,800 元,弥补当年
亏损-5,197,847.08 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270,494,952.92 元,应补缴 2018 年企
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
②利息收入未视同销售申报
份借款协议;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 766,572,800 元,另有金额
取利息。补正期间晋中东方时尚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 13 份
借款协议的利率改为零利率。晋中东方时尚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
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
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晋中东方时尚 2019 年应按
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36,169,131.29 元(含税),2020 年应按视同贷款
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28,358,537.3 元(含税)。视同贷款服务应补缴 2019 年增值
税 1,675,913.3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313.94 元、教育费附加 50,277.40 元、
地方教育附加 33,518.27 元。2020 年抵减留抵税额后无需补缴增值税。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 99,822,955.59 元、安全文明措施费 3,992,918.22
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晋中东方时尚未申报印花税,少缴 2021 年 3 月的
印花税 31,144.80 元。
(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
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
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之规定,晋中东方时尚少缴 2019 年增值
税 1,675,913.3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313.94 元、教育费附加 50,277.40 元、
地方教育附加 33,518.27 元的行为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企业所得税:晋
中东方时尚应补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印花税:晋中东方时
尚应补缴 2021 年印花税 31,144.80 元。滞纳金:晋中东方时尚上述应补缴的企
业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罚决定
晋中东方时尚财政奖补资金未转应税收入,造成少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 2021 年印花税 31,144.80 元的行为属于“经税
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决定对晋中东方时尚少缴 2021 年
印花税 31,144.80 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5,572.40 元。晋中东方时尚少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
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5,572.40 元,限晋中东方时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人行政处罚风险,谨慎投资。
(六)发行人股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
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
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自 2026 年 3 月 23 日起被叠加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发行人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
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持续经
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
(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发行人股票自 2026 年 4 月 18 日起被叠加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诉讼仲裁风险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0),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 2 件,涉及本金金额为
裁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投资风险。
二、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收到《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05 民初 149724 号】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0),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05 民初 149724 号】,具体情况如
下: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2025)京精诚执证字
第 79 号执行证书中“二、执行标的”确定的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
公司对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对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94%股权(股权数额
二、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2025)京精诚执证字第
对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对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云 南 东方 时尚 驾驶 培 训有 限公 司 61.43% 股 权( 股权 数额
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2025)京精诚执证字第
对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对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的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60%股权(股权数额 5,280 万
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01,755 元,由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暂未生效;后续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
所得价款的处置流程及最终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
(二)(2026)京仲案字第 07975 号仲裁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3),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
于(2026)京仲案字第 07975 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婷、
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
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1)本次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2)本次仲裁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1)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3 月签订了《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以 9,000 万元受让高安东方时尚驾驶
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60%的股权,并约定了业绩目标及回
购条件等内容;协议 14.3 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协商签订书面协
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受让 20%的股权,确认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
得可供分配利润的 80%,东方时尚取得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保证东方时尚每年取得分红金额应不低于东方时尚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总
额的 10%,不足部分,由张婷及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负责向东方时尚补足”。
上述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依照协议约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
东 为 申 请 人 ( 20% ) , 被 申 请 人 张 婷 ( 49.3547% ) , 被 申 请 人 锦 东 白 泽
(30.6453%)。同时,2019 年目标公司召开了年度股东会,并公布 2018 年度
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申请人应分配利润为 2,825,000 元,之后,申请人实
际拿到的利润金额为 1,419,570.30 元。
之后,目标公司在被申请人的管理控制之下,经营状态不如预期,未能实
现《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业绩承诺,并触发
了股权回购条款,申请人 2021 年单独就回购事宜提起了仲裁,2021 年 11 月,
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2021)京仲裁字第 3828 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股
权回购请求,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股权回购的义务,申请人依然是目标公司
的股东。被申请人长期未按照协议约定兑现目标公司的股东分红,导致申请人
的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2)本次仲裁申请人请求
①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 2018 年至今的高安东方时尚驾驶培
训有限公司分红款 24,005,429.70 元(282.50 万元*8 年+1,405,429.70 元);
②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本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最终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准。
(三)收到《裁决书》【(2025)京仲案字第 09433 号】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2),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
《裁决书》【(2025)京仲案字第 09433 号】。
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莘县天华宇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莘县振鸿
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北京长天鑫桥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
司、荆州市宇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天振、申劲、伍彬、罗莉华
案由:合同纠纷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收到裁决书(终局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现有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权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案涉债权仲裁时
效期间已届满,据此作出如下裁决:
(1)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 788,131.36 元(含仲裁员报酬 445,659.96 元、机构费用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发行人未就本次仲裁请求金额确认相关资产,本次仲裁裁决结果不会对上
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鄂 0115 行初 119 号】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1),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方时尚”)因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
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郑店街道办”)存在行政协议纠纷,已向武汉市江夏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武汉鑫源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撤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
(2)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1)诉讼理由
招商项目协议书》,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项目建设用地安排等作出约
定,协议约定郑店街道办以招、拍、挂方式向湖北东方时尚出让部分商业服务
业土地,并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提供配套绿化训练用地。协议同时约定了双方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并取得了对应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2014 年 4 月,湖北东方时尚与郑店街道办指定的下属单位即
本案第三人签订了《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
案涉国有土地用于项目配套建设及绿化用途,合同对租赁土地范围、土地性
质、土地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湖北东方时尚已按合同约定累
计支付租金 8,000 万元。
项目推进期间,湖北东方时尚为保障项目建设和周围居民的安全,垫付资
金 2,460 万元实施了排洪渠相关工程;同时按规划开展驾驶培训基地相关工程
建设,并支出了相应工程款。
后续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所提供的土地不符合《武汉市江
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及《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之约定,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执法处置文书,要求对湖北东方时尚建设
的训练道路及相关建(构)筑物进行彻底拆除、恢复原状。湖北东方时尚为配
合整改,对已建成的教练场地实施了拆除复耕。由于案涉地块系生态底线区,
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故案涉驾驶培训基地项目最终未能投入运营,
湖北东方时尚因此产生了较大金额的项目投入损失。
基于上述情形,湖北东方时尚认为案涉招商项目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
实现,多次与郑店街道办沟通,未能取得有效解决办法,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解除案涉招商项目协议书,并请求
相关主体赔偿湖北东方时尚因项目产生的土地出让支出、租金、工程建设投入
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
(2)诉讼请求
①判决解除原告湖北东方时尚与被告郑店街道办签订的《武汉市江夏区招
商项目协议书》;
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出让价款 6,960 万元,并支付原告土地出让价款
准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10 日金额为 62,538,355
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夏国用(2014)第 083 号国有土地上发生的建设费
用(暂计 281,906,941.27 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④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与被告指定的本案第三人签订的《武汉市江夏区招商
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已付租金 8,0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
息(自 2013 年 5 月 15 日起按照 1.5 倍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LPR)标
准计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5 月 10 日金额为 62,629,999.99 元)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⑤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出租土地给原告 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暂 计
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排洪渠工程垫款、管理费用、税款
等支出 268,251,208.27 元);
⑦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
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五)累积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
除已披 露的 诉讼 、仲 裁外 ,累 计新 增诉 讼数 量为 2 件, 涉及 本金 金额
为 115,206,490.8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41%。近十二个月
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中,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合同纠纷,累计新增诉讼、仲裁
基本情况表如下:
涉案金额
序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案件进展
(元)
共 1 件(劳动
争议案件)
合计 29,753.50
注:1、“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
利息、罚息、承担的受理费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案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下同。
(六)其他诉讼、仲裁进展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0),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之外,其他
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涉案金额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案件进展
(元)
收到江苏省泗
洪县人民法院
被告一:东方时 《执行裁定
尚驾驶学校股份 书》《选择机
有限公司 构结果告知
(2026)苏
书》。法院对
被执行人东方
杨照军 10,243,900.00 时尚国际航空
(2026)苏 有限公司 纠纷
发展有限公司
被 告 三 ( 标 持有的东方时
号
的):东方时尚 尚通用航空股
通用航空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的
限公司 13.75%股权处
置已进入评估
程序
被告一:闫刚
被告二: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战成
(2025)京 944,850.77 元
(上诉人)
马淑荣(原审 机动车交
(2026)京 02 产保险股份有限 合医院有限公
原告、被上诉 通事故责 1,112,790.27
民终 5579 号/ 公司 司申请执行公
人) 任纠纷
(2026)京 司 153,058.88
被告五:孙彦清
号 被告六:东方时 到执行裁定书
尚驾驶学校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永
林中西医结合医
院有限公司
(2024)冀 被告一:石家庄
石家庄利正驾 训有限公司
驶员服务中心 956,000.00
(2026)冀 被告二:东方时 纠纷 书
(普通合伙)
号 有限公司
(2026)京
东方时尚驾驶学 劳 动 争 议 一审已判决,
校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公司已上诉
号
一审判决驳回
原告全部诉讼
(2026)京
东方时尚驾驶学 劳 动 争 议 请求,截至公
校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告披露日,一
号之一
审判决尚未生
效
(2025)渝
重庆东方时尚驾
驶培训有限公司 劳 动 争 议
(原审被告、上 纠纷
(2026)渝 01 人) 诉,维持原判
诉人)
民终 7230 号
被告一:北京紫
东方时尚驾驶 本诉金额:
(2026)京 维亿鑫文化传播
学校股份有限 560,000.00 元
公司(反诉被 原告) 纠纷 反诉金额: 诉
告) 198,400.00 元
被告二:黄素芬
本诉金额:
东方时尚驾驶 20,000,000.00 一审审理中,
(2026)冀 石家庄市公安局 元(具体以资产
学校股份有限 土地租赁 收到选取评估
公司(反诉被 合同纠纷 机构(评估
告) 反诉金额: 人)通知书
原告已撤诉
(2025)京
东方时尚驾驶学 劳 动 争 议 (原 40558 号
校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合并至 41726
号)
(2025)京
东方时尚驾驶学 劳 动 争 议
校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被告一:北京山
兴园林绿化有限
公司(反诉原
告)
本诉金额:
东方时尚驾驶 被告二:曹江培 26,744,600.
(2026)京 00 元
学校股份有限 被告三:融通农 租 赁 合 同 被告一提起反
公司(反诉被 业发展(北京) 纠纷 反诉金额: 诉
告) 有限责任公司 4,345,169.8
第三人:北京胜
道博岳汽车艺术
园区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单笔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下(含)的诉讼案件 2,725.00 共 3 件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6-121),除上述披露的诉讼进展之外,其他诉讼的进
展情况如下:
涉案金额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件进展
(元)
(2025)京 02 执 大 连 银 行 股 发行人、云南东方时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京执复 233 号 北京分行 劲松 训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2025)鄂 0115 被告一:湖北东方时尚
武 汉 瑞 富 祥 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民初 7104 号/
建设工程有 25,439,600.00 收到《执行裁定书》
(2025)鄂 01 民 被告二:东方时尚驾驶
限公司
终 22249 号 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单笔涉案金额 10 万元以下(含)的诉讼案件 887.70 共1件
注:1、“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期
利息、罚息、承担的受理费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
罚息、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案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下同。
相关诉讼、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的净利润、现金流等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
资者注意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三、受托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太平洋证券作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可转债持有人的利
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
沟通确认。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太平洋证券后续
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
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 年第十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之签章页)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