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524867 债券简称:26 华林 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零二六年十一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
为准则》
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根据华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发行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相关资料等,由相关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公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
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
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债券简称“26 华林 01”,债券代码 524867)的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2026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发布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聘任董东先生为公司首席执行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发行,本期债券发
行规模 6.50 亿元,债券代码:524867,债券简称:26 华林 01。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东先生自 2026 年 5 月起代行公司首席执行官职责。代履职期间,公司经
营管理有序推进,各项业务平稳运行。
于聘任董东为首席执行官的议案》。经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查,结合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董事会聘任董东先生为公司首席执行官,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影响分析
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对公司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
不利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作为“26 华林 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
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
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
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以上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
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董东先生简历
董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 6 月出生,香港中文大
学工商管理(金融与财务)专业硕士。1992 年 6 月至 1997 年 9 月,任深圳市
宝东地产有限公司职员;1997 年 9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大鹏证券深圳环宇营
业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经理;2000 年 11 月至 2018 年 5 月,历任广发证券深圳
红宝路营业部交易部市场部经理、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民田路
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兼深圳中心区总经理;
担任副总经理,并兼任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银
行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26 年 4 月起,担任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2026 年 5 月
至 10 月,代行华林证券首席执行官职责;2026 年 10 月起,担任华林证券首席
执行官。
截至目前,董东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任证券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该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